遺產繼承是一個關乎財產分配與親屬權益的重要法律議題,依據台灣《民法》規定,繼承順位影響著遺產如何分配,並確保財產能依法由合法繼承人繼承之。然而,若繼承人曾對被繼承人施以重大侵害,則可能喪失繼承資格。此外,兩岸法律對於遺產繼承制度亦有所不同,影響著遺產處理的方式與結果。
遺產繼承順位資格依台灣民法§1144所述,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除配偶外,依台灣民法§1138規定,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在上述法定親屬關係,即可按繼承順位主張繼承,但若是繼承人曾對被繼承人犯下重大侵害,如殺害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則可能依台灣民法§1145Ⅰ喪失繼承權。
補充資料:《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呢?》

在台灣法定繼承人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故進行遺產繼承分配時,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若無子女,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若已無父母,則兄弟姊妹及配偶共同繼承,但是要記得,無論是父母還是兄弟姊妹,配偶都可以先繼承1/2的財產,剩餘財產才由繼承順位的繼承人平分;若也無兄弟姊妹時,則由配偶及祖父母共同繼承,但配偶可分得2/3,剩餘才是祖父母平分喔!
若是配偶及以上順位之親屬皆已不存在,無人可以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扣除負債後,就會被國家納入國庫了。
在大陸,依《民法典》§1127規定,將繼承人區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並依繼承人數平均分配繼承遺產。若第一順位繼承人皆無人可繼承時,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比較特別的是,大陸繼承規定中,並無特留分的制度,也就是說可以透過遺囑改變遺產的分配方式,留給遺囑人更多安排自身財產的自主性,且大陸至今尚未開徵遺產稅。
補充資料:《配偶的繼承順序及資格》
補充資料:《兩岸對於配偶的應繼分是如何規定的呢?》

依財政部所公布的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可發現欲辦理遺產繼承有以下6大步驟:
欲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前,需要先到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申請,並取得除戶證明書,以利後續手續中證明被繼承人死亡。
文件準備:
小提醒:若是有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也要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喔!
取得除戶證明書後,您可至「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進行查調、確認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文件準備:
小提醒:若是有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及身分證正本!
在瞭解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後,要記得去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若申報並繳完遺產稅後,會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免稅也會提供「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是超過6個月都沒有進行申報,除了需要補繳稅外,國稅局會進行裁罰。
文件準備:
小提醒:若是有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在申報完遺產稅後,要記得持相關文件至全台任意地方稅稽徵機關清查需要繳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文件準備: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
小提醒:若要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繳完相關稅額後,就到了最後一步「產權移轉登記」啦!這裡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完成你就走完了全部遺產繼承流程,順利取得遺產囉!
文件準備:
小提醒:若是有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要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份(請完納印花稅);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前面介紹完整的遺產繼承流程,關於動產繼承,在台灣可根據動產所屬的相關機構進行辦理:

在遺產繼承的部分,法律上並無時效限制,但在行政流程上有一些時效規範。只要有繼承遺產,都要記得向「被繼承人」的戶籍地所屬的相關單位進行申報,若超過6個月沒有進行申報,將依稅法進行裁罰。若是遺產有牽涉到不動產,6個月內一定要完成繼承登記,否則每超過一個月就有可能面臨登記費1倍的罰款,最高會被裁罰登記費20倍的罰款喔!
補充資料:《土地繼承有期限?》
若是大陸人欲繼承臺灣人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
小提醒:若是台灣人在大陸過世,需取得大陸相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並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前文提到了大陸與台灣的遺產繼承順位有些不同外,關於遺產繼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以下就來聊聊大陸遺產繼承有哪些值得注意的:
大陸的不動產繼承原則上須以「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進行繼承,辦理單位則是至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辦理,但若是台灣民眾欲繼承大陸遺產,需先找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相關文件公(認)證,經海基會、海協會驗證後,再持該相關文件至大陸當地公證協會領取,取得「經驗證的相關文件公(認)證書」後,即可至不動產所在地有辦理台灣相關業務之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準備文件:
小提醒:若是繼承人需委託代理人至大陸協助辦理,則需要出具委託書,該委託書也需要經過公(認)證程序喔!
大陸的動產可分為存款、股票、汽(機)車等進行繼承,以下進行說明:
前面聊了這麼多兩岸遺產繼承的差異,以下就幫各位看官整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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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遺產繼承 |
大陸遺產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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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
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四個順位,另「配偶則當然參與繼承分配」 |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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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比例 |
依法定比例分配 |
由繼承順位繼承人共同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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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辦理時效 |
6個月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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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追訴時效 |
知道時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 |
知道時起3年,繼承開始起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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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繼承權 |
與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繼承 |
與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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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 |
法定繼承人享有特留分保障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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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依遺產淨額決定稅率 |
尚未開徵 |
台灣與大陸的遺產繼承制度在基本順位上相似,但細節存在顯著差異,雖然也有明定繼承順位、繼承比例等,但台灣的繼承順位分為四個層級,而大陸則為兩個順位,這些差異影響繼承權人的權益與遺產規劃策略,應依情況依循當地法律途徑進行遺產繼承。
不一定。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產將依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遺囑的主要作用是確保財產能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分配,並可能影響遺產的分配比例與方式。因此,若希望指定由特定繼承人繼承或改變分配方式,建議事先透過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根據大陸《民法典》,繼承訴訟的追訴時效為 3 年,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因此,台灣人若繼承大陸遺產,應在權益受損時及時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法律時效而讓權利受損。
在台灣,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若有違反,法定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仍享有一定比例的遺產保障;但在大陸,因無特留分制度,遺囑內容可完全取代法定繼承分配方式。因此,若發生衝突,需視當地法律規範及遺囑效力進行處理。
補充資料:《遺囑內容寫說我不能繼承,難道就真的不能繼承嗎?》
補充資料:《可以不把遺產留給特定的兒女嗎?》
離婚後,前配偶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法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但若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並明確指明前配偶為受益人,則仍可依遺囑內容繼承遺產。此外,若婚姻存續期間有夫妻財產可得分配,則前配偶在訴訟時效內,仍可依法主張分割該夫妻財產部分。
繼承海外資產時,應先確認該國的繼承法律與規範,並依當地程序申辦繼承手續。例如,某些國家可能要求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文件及遺產稅申報等。此外,若涉及跨國遺產稅,可能需同時依台灣與當地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若單身未婚且無子女的情況下過世,遺產將依法定順位繼承。在台灣,繼承順位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無法定繼承人,遺產將歸屬國庫。在大陸,法定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為父母,第二順位則為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因此,單身者若希望遺產能由特定親友或機構繼承,建議事先預立遺囑進行規劃,以避免遺產最終歸屬國庫。
可以的,無論是台灣《民法》或大陸《民法典》,都有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也就是當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過世,亦即早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則這位過世繼承人的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繼承原本屬於過世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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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937020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