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6年,臺灣開放大陸地區來臺探親,之後兩岸亦逐步開放旅遊及經貿合作,使得從前因兩岸政治情況而產生的「重婚」問題漸漸浮現。兩岸法律對於這些歷史情況遺留的婚姻問題,也就是「涉對岸重婚」,有什麼樣不同的做法呢?
延伸閱讀:兩岸法律大不同: 婚姻案例解析
一夫一妻制是指每個人同一時間內只能與另一個人,在法律或社會上建立婚姻關係,也就是,男女配偶以一人為限的婚姻制度。這種制度被廣泛應用於世界多數的國家和文化中。
一夫一妻制的特點
• 婚姻關係的唯一性
合法婚姻關係只能存在一段,與他人再婚前,必 須先解除現有婚姻。
• 法律規範的保障性
多數國家會通過法律保障婚姻關係,並賦予夫妻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 權利義務的平等性
在許多現代國家中,一夫一妻制也包含了性別平等的概念,無論男女,夫妻雙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大致相等。
• 超越道德的拘束性
一夫一妻制,建構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若夫妻一方違反該義務,例如重婚,將會有相關刑責及賠償責任,以達成夫妻雙方共同保持家庭幸福圓滿的婚姻目的。
依照臺灣民法第985條的規定,有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結婚,也不能一次與兩人以上結婚,也就是重婚,此規定即基於一夫一妻制之精神。
知識加油站:【兩岸一點通】什麼情況下會構成重婚?
有配偶的大陸人民於民國50年來台,後來兩岸隔絕,其於70年間與台灣人結婚,也就是「涉對岸重婚」之情形,此時,前、後婚姻之效力為何?若其於77年間(74年6月4日後)始與台灣人結婚, 則前、後婚姻效力又有何不同呢? 請看下圖見分曉!
圖表說明:
•與大陸配偶之婚姻即前婚姻
有配偶的大陸人民無論是74年6月4日前或後在台重婚,其大陸配偶之婚姻即前婚姻仍屬有效。
•與台灣配偶之婚姻即後婚姻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此特殊規定,係為應對因兩岸隔絕而產生的「涉對岸重婚」之情形。故得以「74年6月4日」為界線,若有配偶的大陸人民在此日期前在台重婚,適用上開規定,則後婚有效;若有配偶的大陸人民在此日期後在台重婚,則無上開特殊規定之適用,即依民法第985條:「1.有配偶者,不得重婚。2.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8條第3款之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則後婚無效。
大陸政府對於「涉對岸重婚」之處理,原則上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對待,但採取當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並結合實際情況,酌情審慎處理,以解決具體個案,下列為人民法院對具體個案的處理方式。
舉例而言,阿明在大陸與小美結婚後,阿明於民國50年來台,後因政治問題,與小美分隔兩岸:
• 若阿明與小美未辦理離婚亦均未再婚:承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存續
• 若阿明依臺灣地區規定解除與小美之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
只要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可承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存續。
• 若阿明於70年與台灣人小芳再婚
日後縱使阿明與小芳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或小芳死亡的情形下,阿明與小美並不會自動恢復婚姻關係,阿明與小美仍需重新在大陸登記結婚。
|
台灣 |
大陸 |
法源依據、實務見解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此項立法雖違反一夫一妻制,惟此情形乃因兩岸政治隔絕所造成,與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
人民法院實務見解。 |
是否可以撤銷後婚 |
否,74年6月4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訴請撤銷後婚,此時重婚者即來台人士,前後婚姻均有效,雖違反一夫一妻之原則,惟此情形乃因兩岸政治隔絕所造成,與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
大陸人民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在因兩岸政治隔絕,大陸人民來台重婚之情形,重婚者即來台人士,可自願解除其與台灣配偶之後婚姻關係。 |
來台人士與後婚之台灣配偶離婚後,是否自動恢復與大陸配偶之前婚姻 |
無此規定。 |
否,需重新辨理結婚登記。 |
情境說明
阿明早年在大陸與小美結婚,後因政治問題,兩岸隔絕,阿明乃輾轉前來臺灣定居,直至民國50年阿明偽稱未婚,再與小芳結婚。一直未再嫁的小美於民國76年開放來臺探親後,才發現阿明再娶的事實。試問,小美事後得否以重婚為由,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訴請撤銷阿明及小芳之婚姻?若阿明之後回心轉意,在臺灣主動與小芳離婚,嗣後回到大陸是否需再與小美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小學堂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夫妻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本案中,阿明與小芳係於民國50年才結婚,故適用上開規定,利害關係人小美不得以重婚為由,訴請撤銷兩人的婚姻。小美無法訴請撤銷婚姻。
本案例中,若阿明之後回心轉意,先在臺灣主動與小芳離婚,依大陸人民法院實務見解,阿明與小美在大陸原有的夫妻關係,不會主動恢復,若雙方現自願恢復婚姻關係,在大陸仍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Q1.重婚一定會有刑責嗎?
無論在台灣還是大陸重婚都是有刑責的喔,法律規定如下:
•大陸方面
依據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台灣方面
依據台灣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 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在台灣,重婚是否有侵害配偶權?
重婚會侵害配偶權哦!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雙方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婚姻之一方重婚,係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即為侵害「配偶權」。依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者,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此規定即要求配偶間,對感情應互負忠誠之義務。
Q3.夫妻之一方重婚,他方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無論在台灣還是大陸重婚,他方都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喔,法律規定如下:
•大陸方面: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因此,倘若夫妻之一方重婚,無過失之一方,得先依該條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或於請求法院分割兩人共同財產時,一併向他方請求賠償其損害。
•台灣方面: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4.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重婚係侵害配偶權(參Q2),他方可向重婚之一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賠償通常需要對方證明其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例如情感傷害、名譽損害等。
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他方可向法院請求與重婚之一方判決離婚,離婚後可依據民法第1056條第1項之規定,向重婚之一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為無過失之一方,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知識加油站:【兩岸一點通】什麼情況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婚賠償?
為離婚財產問題煩惱?宸軒專業律師給您最專業的服務!> 立即預約諮詢
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48937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