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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時贈與4000多萬給看護 法院:繼承不是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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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癌末期間,將高達4000多萬元的財產贈與長期照顧他的看護,引發妻小不滿,怒控看護詐財並提告。歷經纏訟,法院最終認定贈與有效,鉅款仍由看護取得。

生前贈與有效 繼承遺產非必然

台灣法律並未強制父母將財產留給子女,只要贈與人的神智、意願均清楚明確,即使財產流向外人,法院也難以干預。很多人以為自己是子女,就理所當然可以取得父母全部的財產,但法律上,繼承是被繼承人過世時才有的權利。若子女平日缺席,父母生前財產已有規畫,法律未必會站在「血緣」的一方。

如何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

針對不少人關心的「可否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具體做法有生前花費或贈與財產,使名下財產歸零,子女自然無法主張「特留分」。倘若子女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父母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法該子女將喪失繼承權。如果只是不孝順或長期不探望等行為,父母也可透過遺囑剝奪其繼承權,但子女尚可主張「特留分」。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 贈與契約與遺囑的重要性

建議民眾若對財產規劃已有明確想法,應儘早立遺囑、或簽贈與契約,並指定特定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以保障自己的財產能夠留給真正重要的人。

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9039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