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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知多事】大陸夫妻財產制(下)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從大陸夫妻財產制上兩篇,可以知道兩岸對於「夫妻財產涵蓋的範圍」及「夫妻共同債務的種類」是不同的!《宸軒知多事》這次要讓大家了解另一個常見的實務問題:對於「婚後贍養費的請求權」,兩岸婚姻法律的規定差異在哪裡呢?!要如何未雨綢繆,替自己爭取該有的利益呢?!

案例:

多年前,臺灣女子小芳嫁至大陸,與大陸男子小仁結為連理,且於兩岸均有結婚登記。多年來,小芳勤儉持家、操持家務,讓小仁工作毫無後顧之憂,但小仁卻不領情,仍在外夜夜笙歌、到處留情,甚至將小三、小四帶回家中。某日,小芳終於醒悟,而與小仁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期間,小芳開始出外尋找工作,然因小芳已步入中年,且無工作經驗,所以找工作時頻頻碰壁,且小芳結婚以來並無任何積蓄,因此小芳開始擔心離婚後的生活將陷入困難。請問,小芳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她度過難關?

相信大家常常在新聞上看到「贍養費」一詞,而「贍養費」確實可以幫助小芳解決燃眉之急。依臺灣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請求,因此,小芳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才能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命小仁給付相當之贍養費,並藉此度過難過。

然而,本案小芳與小仁在大陸也有登記結婚,因此本案小芳在大陸的婚姻關係,可以適用大陸《民法典》有關婚姻的相關規定。根據202111日起施行的大陸《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及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因為小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操持家務,負擔較多義務,此外,小芳離婚時,生活確實陷於困難,且大陸法律並未限制須「法院判決離婚」始能請求,所以,本案小芳可以先與小仁協議,請求小仁「給予負擔較多義務的補償」外,還可以請求小仁「給予一定財產的適當幫助」,若協議不成,則小芳得向大陸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小仁「給予補償」與「給予一定財產的幫助」,以幫助小芳度過困難。

臺灣的法律雖然規定完善,但不代表永遠都最符合當事人的需求,有時候大陸的法律在考量道德倫理規範後,反而更保護弱勢方,本案中,小芳若依臺灣法律,只能請求小仁給付「贍養費」,但若依大陸法律,小芳不僅能請求小仁「給予負擔較多義務的補償」,還可以請求小仁「給予一定財產的適當幫助」,反而較臺灣法律更為保障小芳的權益!因此,當遇到有大陸因素的法律問題時,還是建議要諮詢專業的兩岸律師,才能根據個案狀況,尋求最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方案、訴訟策略,以求最完足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有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關鍵字:大陸夫妻財產、贍養費、兩岸婚姻、離婚、兩岸法律、兩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