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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知多事】大陸夫妻財產分割裁量權(下)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繼上兩篇介紹了大陸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在適用「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下,法官可以綜合評量個案情形,自行決定有無調整夫妻雙方分割份額的必要。今天宸軒知多事要向大家介紹,除了上述三項原則以外,大陸人民法院還曾因哪些因素,調整夫妻雙方的分割份額?!

案例

臺灣小萍與大陸老張在大陸結婚生活,婚後兩人與老張的父母一同建造了一棟房屋,作為兩人的愛巢,由於老張自幼家境優渥,因此多由老張出資,購買相關材料及傢俱,且就該房屋的建造,主要亦由老張退休的父母出力操辦完成。然而5年後,雙方戀情冷卻,老張不僅出軌,更在年夜飯當晚帶小三回家過年,令小萍實在忍無可忍,憤而決定離婚,惟兩人就共有的房產應如何分配無法達成共識,小萍認為老張外遇,就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立場,房屋應分配給她,老張卻認為該棟房屋建造時,均由他們張家出錢出力,所以房屋應歸他所有,令小萍難以接受,兩人因此協議破局,故尋求司法訴訟一途。試問:本案人民法院可能會如何就雙方共有的房產裁量分割份額?

本案例小萍與老張間的房產分配,究應適用台灣法律或是大陸法律?在之前的「《宸軒知多事》大陸夫妻財產制(上)」,有過說明,忘記的快回去看一下!簡言之,若夫妻的共同財產在大陸,即應適用大陸的法律,因此,小萍與老張的婚姻在大陸若有效力,兩人在大陸的財產欲分割,原則上應適用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大陸的人民法院會考量「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而調整夫妻雙方分割份額,已如前篇所述。

然而,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尚會考量同條中的「財產的具體情況」,亦即,購買房產時的資金來源是否由夫妻其中一方出資,或主要由一方之家人出資;建造房屋時,是否由一方的家人耗費較多勞力而為建造等,而調整雙方就房產的分割份額,以達個案之衡平(參酌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02民終3375號、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01民終1381號、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吉中民三終字第278號判決之裁判意旨)

本案例中,人民法院雖可能因考量老張出軌,而依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的「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原則,調高小萍就該房產的分割份額,或判決單獨將該房產分配給女方,然而,有鑑於房屋建造時多由老張出資,且老張的父母對房屋的建造,也耗費了主要的勞力,故依上述判決之意旨,法院似會以此為由,作為調高老張就該房產的分割份額,因此,考量個案實際情況,一增一減,權衡老張對房屋的貢獻,及事後存在過錯相互抵消後,法院最終可能判決令雙方平分該房產,以達衡平之宗旨,並確實保障雙方之權益。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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