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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

被繼承人可不可以用「錄影」的方式,製作合法有效的遺囑呢?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現在越來越多人,會提前立好遺囑,將身後事交代好。但是,遺囑的作成其實有很多細節要注意,尤其是現代人常用的「錄音、錄影」的方式,到底可不可以拿來作成遺囑呢?如果你也有這個疑問,趕快來【兩岸法易通】看看吧!

Youtube影片:https://youtu.be/lFH7xJuSYZQ

案例

阿明年事已高,擔心留下來的遺產會引發糾紛,於是,阿明在身體健壯時,就邀請二位與遺產繼承一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來家中,將阿明想製作的遺囑內容、遺囑人身分、二位見證人身分、錄製日期等過程與資訊,全部錄下,製作一份「遺囑錄影」。試問,阿明製作的「遺囑錄影」是否具有合法遺囑的效力呢?

  • 臺灣法律:

臺灣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限定了遺囑作成的方式,唯有依臺灣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所規定的法定方式製作遺囑,始生遺囑的效力。

本案中,阿明是用「錄影」的方式,製作遺囑,但是,臺灣民法所規定的各種遺囑作成方式,均沒有所謂的「錄影遺囑」。此外,臺灣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的規定,雖有允許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錄音製成遺囑的規定,但此規定限於遺囑人有生命危急的特殊情形才能適用,然阿明製作「遺囑錄影」時身體仍然健壯,所以阿明製作的「遺囑錄影」也不符合此規定。綜上,阿明製作的「遺囑錄影」因不符合臺灣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所以不具有合法遺囑的效力。

  • 大陸法律:

依大陸《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知大陸《民法典》允許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製作遺囑。

本案中,阿明製作遺囑時,有將遺囑內容、遺囑人身分、二位見證人身分、錄製日期等過程與資訊,全程錄影,製作一份「遺囑錄影」,該份「遺囑錄影」即符合大陸《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完整認定了阿明的真實意願,而屬合法有效的遺囑。

大陸的「錄音錄像遺囑」符合現代人的生活模式,如今科技發達,人人隨身攜帶的「手機」,大多都具有錄音、錄影的功能。不過,臺灣民法的規定,尚未將「錄音、錄影」的方式,明文規定為一種遺囑作成的法定方式,因此,「錄影遺囑」在臺灣仍不能成為合法有效的遺囑,而只能作為證明「遺囑製作的方式,是否符合臺灣民法規定法定方式」的證據。

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978672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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