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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

台灣特留分與大陸必留分的保障制度有什麼不同呢?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現在越來越多人會在死亡前,就先立好遺囑,交代好身後事如何分配。只是,若分配的不公平的話,就可能會牽涉到「特留分」或是「必留分」的問題!兩岸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如何呢?趕快來看看這期的【兩岸法易通】了解清楚吧!

Youtube影片:https://youtu.be/DjtHG974DRE

案例

年近古稀的阿明過世時,留有遺產600萬元,親屬則有配偶小美、二名子女,分別是正值壯年的大寶,以及因意外而陷於極重度身心障礙的二寶。此外,阿明生前所立的遺囑載明:「阿明全部的遺產均由小美繼承」,至於大寶、二寶,則是完全沒有於遺囑中被提及。因此小美按照遺囑之記載,獨自占有600萬元遺產,試問,此時大寶、二寶應如何維護權益呢?

  • 臺灣法律:

依臺灣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223條第1款「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的規定,可知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受法律保障的,縱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也不能侵害「特留分」的權利。

本案中,雖然遺囑記載全部的遺產均由小美繼承,但大寶、二寶,都是阿明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應享有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依臺灣民法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的規定,應按人數平均繼承,即每人有三分之一的應繼分,所以,大寶、二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六分之一,亦即各100萬元。因阿明的遺囑中完全沒有分配遺產給大寶、二寶,所以大寶、二寶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請求小美返還大寶、二寶各100萬元,剩餘的400萬元,則仍歸小美所有。

  • 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大陸《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25條「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的規定,可知大陸《民法典》是對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才設有「必留分」的保障。

本案中,大寶正值壯年,一般而言具備勞動能力,故不享有「必留分」的保障,且遺囑也沒有保有大寶的繼承份額,因此大寶無法分得任何遺產;至二寶則因意外陷於極重度身心障礙,當屬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而享有「必留分」保障,因此,二寶可以起訴主張,依大陸《民法典》規定,應優先留下必要的遺產予二寶,剩餘的遺產才按遺囑的分配方式由小美繼承。

關於「特留分」(必留分)制度「保障範圍」的部份,臺灣民法是針對全數的繼承人予以保障,只要依法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就受有「特留分」的保障,藉此避免繼承人完全失去生活資源,而須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至於大陸《民法典》則是僅針對「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或「年逾60歲的老年配偶」,予以「必留分」保障,雖然保障範圍較窄,但也足以達成公益目的。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1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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