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孩子,就稱為「非婚生子女」。有人可能會擔心,非婚生子女的保障是不是不如婚生子女?而且,非婚生子女要如何確認身分?兩岸對此的規定並不相同,一起來看看這期的【兩岸法易通】怎麼說!
Youtube影片:https://youtu.be/bwG3i92Mg80
案例
阿明與小美是青梅竹馬,兩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下,產下一子大寶,三人開始共同生活,由阿明一人扛起賺錢養家的責任。然而好景不常,兩人在雙方父母反對的壓力之下協議分居,大寶改由小美獨自扶養。小美事後改嫁他人,阿明一氣之下,胡亂以大寶非其親生為由,拒付扶養費。試問:阿明得否僅因小美改嫁,拒絕支付大寶的扶養費呢?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台灣,可以依準正或認領的方式,確認父親與子女的關係。
本案由於阿明與小美未曾辦理結婚登記,故大寶屬非婚生子女。若需確認阿明與大寶的身分關係,則依照認領的規定,阿明有撫育大寶的事實,已視為認領大寶,自不得僅因小美改嫁,即拒絕支付大寶的扶養費,小美或大寶亦得依據民法第1067條第1項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大陸法律並沒有準正及認領制度,但《民法典》第1071條第1款即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條第2款亦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本案中,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阿明,依上開第1071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大寶的撫養費,阿明自不得僅因小美改嫁,即拒絕支付大寶的撫養費。
從上述內容可知,在台灣,可透過準正或認領制度,確認生父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反觀,大陸法律雖然沒有準正及認領制度的規定,但仍然透過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要求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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