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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親子

兩岸對於婚生否認的制度有什麼不同呢?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你不是爸爸媽媽親生的哦~」一句簡單的玩笑話,在某些家庭卻是真正的事實。有些孩子可能在成年之後,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這時,是否可以「認祖歸宗」呢?法律上的程序又該如何,兩岸有不同的規定!趕快來【兩岸法易通】一探究竟吧!

Youtube影片:https://youtu.be/bGlWdkLah3g
案例

阿明與小美結婚後,產下一子大寶。大寶長大後第一次驗血型,檢驗結果為A型,但依照父母的血型遺傳規律,大寶不可能是A型,阿明這才知道小美給自己戴了綠帽,質問之下,小美也親口承認。小美事後也告知大寶,阿明非其親生父親。試問:大寶之後若想要認祖歸宗,是否可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臺灣法律: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只要受胎的時間點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孩子就會先被推定是「婚生子女」。
本案例大寶乃
在阿明與小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受胎,因此受婚生推定,屬婚生子女,依照臺灣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據以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因此,大寶若想要認祖歸宗,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大陸法律:

大陸民法就婚生推定制度,並無明文,然而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成年子女則只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而無法「否認」親子關係,大陸《民法典》第1073條有明文規定。

本案中,小美或阿明知情後,皆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大寶則無法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因此,大寶之後若想要認祖歸宗,皆無法以自己名義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從上述內容可知,若子女確實非親生,兩岸法律對於婚生否認之訴得提起的主體,有不同之規定。臺灣民法規定父、母、子三人皆可在知悉後2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大陸民法則區別「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能夠提起的主體資格不同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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