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父母有照顧、撫養孩子的義務,但若孩子不小心在外犯了錯,父母也必須負擔起責任,對他人負擔損害賠償。對於監護人負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兩岸法律有沒有不同之處呢?趕快來看看這期的【兩岸法易通】吧!
Youtube影片:https://youtu.be/kSWMcKWJAII
案例
喪偶的阿明獨自撫養剛滿5歲的兒子大寶。某天,大寶騎腳踏車時不小心撞上住家巷子內的百萬名車,導致車子受損刮傷。車主報警後,警察到現場處理,並通知阿明到達現場。試問:法定代理人阿明與兒子大寶,就本件事故發生,民事上應負什麼賠償責任呢?
民法第187條第1項明文規定,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要和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至於識別能力是指,能辨識自己的行為產生何種後果之能力,通常需要依照個案判斷。
然而,法定代理人若能舉證監督並沒有鬆懈,或者縱加以相當監督,仍然不免發生損害,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可能免除賠償責任,例如阿明或許可以主張大寶騎車過程中,阿明皆有時刻注意,是車主違規停車等等。
大陸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1188條則是關於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構成監護人侵權責任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損害由被監護人所造成;二是責任承擔者與加害人之間存有監護關係。本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監護人承擔此項責任不以具有過錯為要件,也並不因其盡了監護責任而免責,而僅僅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本案例中,大寶屬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依大陸民法典的規定,應由未成年人的財產先行賠償損害,不足部分,則由父親阿明賠償。此外,縱使阿明能夠舉證,自己身為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職責的,也只能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法免除賠償責任。
從上述內容可知,台灣法律規定,損害賠償訴訟時,監護人若能舉證已盡監督義務,有免除侵權行為責任的可能;大陸民法典則規定,即使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也只能減輕賠償責任,無法完全免責。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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