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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

兩岸對於離婚賠償是如何規定的呢?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上一篇我們已經介紹到,夫妻間簽署「婚前協議」,要求事先分配財產及監護權的情況。今天要繼續介紹,如果「婚前協議」是要求雙方在離婚後要負擔「離婚賠償」的話,情況有沒有不同呢?趕快來看看這期的【兩岸法易通】吧!

案例

阿明與小美是大學班對,阿明帥氣又聰明,受到眾多女生的愛慕,在兩人交往的期間,阿明即出軌過好幾次。畢業後,阿明向小美求婚,並保證婚後絕不再出軌,阿明甚至與小美簽訂切結書,約定若一方對婚姻不忠,有任何出軌行為,即需無條件賠償對方200萬元。在婚後第四年,阿明結識了年輕貌美的小花,兩人迅速開始了地下戀情,卻還是被小美所發現。再也無法忍受的小美選擇離婚,並提出當年簽署的切結書要求阿明賠償200萬元,阿明雖同意離婚,卻認為當初簽的協議書太過草率,不應具有效力。試問,阿明與小美簽訂的切結書有效嗎?

  • 臺灣法律:

本案例的爭議在於,切結書是否將因為違反善良風俗等原因而為無效?臺灣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若夫妻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而有外遇行為,須賠償他方之切結書時,無非是在強調婚姻情感忠誠的義務,核與婚姻追求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目的無違,更無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該項約定自屬合法有效。

依據上述實務見解,阿明與小美的切結書應為有效,小美可以依此請求阿明賠償200萬元。另外,依據臺灣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亦可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需注意的是,本條規定與上述違反忠誠義務所生的損害賠償並不相同。前者是基於一方因為「離婚」所生的「離婚損害」,後者乃係出於配偶權受侵害所生的「離因損害」。

  • 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若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倘若一方的過錯雖未達到前述的程度,但已有事前簽訂契約約定,鑑於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因此只要雙方已有約定,即可將此視為是雙方對於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無過失的他方即可依此請求賠償。

本案例中,阿明既未有重婚的行為,更尚未與小花同居,本應不至於達到法律所稱重大過錯等嚴重程度,然而兩人於婚姻開始前即已先行簽訂切結書,約定雙方需嚴守對婚姻的忠誠,依據上述實務見解,這份切結書因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而具有效力,所以小美仍得以此切結書為依據,請求阿明給付賠償金200萬元。

依據上述內容可知,臺灣與大陸均認為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該切結書在兩岸均有同意其具有法定效力的可能。然而,兩岸法律的不同之處在於「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依據臺灣民法相關規定,無過錯的一方可以依侵害配偶權的規定請求「離因損害」,並同時依民法1056條的規定,請求「離婚損害」的損害賠償;然而大陸民法典在法未明文的情形下,似乎僅能請求「離因損害」的損害賠償。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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