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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

離婚財產分配怎麼分?大陸配偶離婚財產分配不擔心!

    內容大綱

在台灣夫妻離婚財產分配,依其約定之制度主要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三種,若無特別約定,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此外,若涉及兩岸婚姻,大陸法律則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後所得皆為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契約特別指定僅歸一方,否則應納入分配範圍。因此,了解兩岸離婚財產分配規則,有助於離婚時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法律適用不同而產生爭議。本文將深入解析離婚財產分配的運作方式,並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分配在法律上的主要差異。

離婚財產分配怎麼分?優缺點比較說明

在台灣,夫妻離婚財產分配,依其約定之制度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而夫妻可自行約定採取哪一種制度進行財產分配,若未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下針對三種制度進行介紹:

共同財產制

民法§103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1040 II:「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沒錯,若是選用共同財產制的話,除非是特有財產,不然婚後財產都屬於「共同持有」,一旦雙方分開,離婚財產分配即採「一人一半」,若是婚姻期間產生債務,也將由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剩餘債務也將平分。

分別財產制

民法§1044:「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也就是說,採取分別財產制的夫妻,財產是完全分開來的,無論婚前婚後,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因此離婚時,財產分配上比較不會有問題。
另外,依民法§1010中提到,有以下情況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法定財產制

民法§1017Ⅰ:「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1030-1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若夫妻雙方無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方式,法律上會直接視為採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將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並於離婚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後,雙方剩餘財產相減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優缺點比較說明

項目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定義

婚前、婚後所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與處分。

夫妻財產完全獨立,各自管理和處分。

婚後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分別所有,離婚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優點

強化夫妻財產共同經營概念,避免財產爭議。

夫妻各自財產分明,無需擔心對方財務狀況。

保障經濟弱勢一方的財產權益,避免單方獲取過多利益。

缺點

影響個人財產獨立性,處分財產時需雙方同意。

經濟能力懸殊時,可能導致弱勢方缺乏保障。

可能造成一方需分配財產給對方,即使該財產主要來自個人努力。

適用對象

強調夫妻共同經營財產的伴侶。

彼此財務獨立,無共同財產需求的夫妻。

一般夫妻,雙方財產有共同經營需求。

以上三種離婚財產分配方式其實沒有一定哪個比較好,而是需要視您婚後生活情況決定適用於哪一種,若是雙方有一方長期在家照顧小孩,並無薪資收入,這時就適用法定財產或是共同財產制,畢竟照顧小孩這一方雖然沒有薪資收入,但也都是為了婚姻生活付出。

 

離婚財產分配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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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分配的財產項目包括:

  • 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其價值通常依市場價格決定,可參考不動產實價登錄之資料,或請求法院選任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進行鑑價。
  • 存款與投資: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投資相關資產可請求法院向金控或基金公司函詢對方名下淨值,確認投資資產價值。
  • 動產:車輛、珠寶、家電等有價值的物品,由於這些物品會有折舊情況,通常需另外請求法院選任專業鑑定公司進行鑑價。
  • 債務:夫妻共同負擔的貸款或債務,也須合理分配。
  • 保險:可以請求法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詢問各保險公司有無關於配偶之保險契約,確認保單價值。
  • 退休金:2018年公務員退休制度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在符合特別條件,如配偶為公務員且結婚滿兩年等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退休金剩餘財產分配的喔!

 

離婚財產剩餘價值如何計算?貸款購買資產如何採計?

離婚財產剩餘價值計算方式

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婚後擁有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平均分配額=較多者之剩餘財產-較少者之剩餘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所得=較少者之剩餘財產(或較多者之剩餘財產減去)+平均分配額/2

貸款購買資產如何採計?

若婚前貸款購置房屋或汽車,但於婚後才繳納貸款,所支付的貸款金額即視為婚後財產,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項目;若是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仍屬於婚前債務,不是婚後債務,不用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間點如何判定?

離婚時,有些資產價值會隨時間變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採計時間點,依民法§1030-4Ⅰ:「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換句話說,也就是離婚時,若選擇協議離婚,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日計算;若選擇訴訟離婚,則以起訴時的價值進行採計。

 

兩岸離婚財產分配比較一次看!

 

台灣離婚財產分配

大陸離婚財產分配

適用法條

民法§1030-1

民法典§1087

法定財產分配制度

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

分配財產範圍

婚後包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務、保險、退休金等資產。

婚後包含薪資、獎金、勞務報酬、投資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債務部分則須視是否為共同生活所產生,若可證明為單方獨自產生,則另一半無須償還。

個人財產範圍

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遺囑或者贈與合約中明確點出只歸一方的資產、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法院裁決

通常依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若有特殊情況則依情節酌定分配金額。

依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之原則判決。

 

台灣法定財產制強調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差額應由雙方共享;大陸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婚後所得皆屬於夫妻共有,但當雙方離婚財產分配未達成共識時,法院判決會考量夫妻對家庭的貢獻,兩者分配方式有所不同。

 

大陸配偶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大陸配偶離婚時,雙方若能達成協議,可依協議進行分配;若無法達成協議,原則上雙方可依財產所在地向當地法院進行訴訟,法院將依當地法律作為離婚財產分配依據。

在台灣離婚、擁有台灣資產之情況-依台灣法律

若大陸配偶在台灣離婚,雙方在台資產則依台灣《民法》進行離婚財產分配,在無約定分配方式的情況下,雙方採「法定財產制」,也就是不論大陸配偶是否擁有台灣身分證,皆可以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為自己爭取權利。

在大陸離婚、擁有大陸資產之情況-依大陸法律

若大陸配偶與您在大陸辦理離婚,且配偶婚後在大陸擁有資產,則須依大陸《民法典》進行離婚財產分配,而大陸法定財產制度是採「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夫妻婚後所得基本上皆為共同財產,除非有辦法證明該資產「明確僅歸一方的財產」,否則另一半皆有權利進行分配。

 

兩岸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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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說明:

小美與阿明結婚後,小美母親為了祝福女兒結婚,贈與她一間價值2000萬元的房屋。兩人婚後感情漸趨平淡,阿明因此向小美提出離婚。協議離婚期間,小美父親因病過世,小美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共2000萬元。兩人在談到雙方的離婚財產應如何分配時,阿明認為,除了兩人的婚後工作收入外,小美母親贈與的房子及小美父親的遺產,均應納入分配範疇。但小美對此表示反對,兩人的協議因為無法達成共識而中止,因此向法院進行訴訟…

台灣法律:

依照臺灣民法§1030-1規定,離婚財產分配方式為,夫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雙方的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另外,「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須計入婚後剩餘財產範圍。本案例中,小美於婚後除有工作所得外,尚有母親贈與之2000萬元房屋,及父親的遺產2000萬元。然而,依照臺灣民法§1030-1Ⅰ的規定,母親所贈與之房屋與父親的遺產,皆屬於「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故毋庸計入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兩人應計入分配的財產範圍,僅為兩人的婚後工作所得。

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標的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包含「夫妻個人財產」。而依照同法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多為共同財產,例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原則上均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依照同法第1063條第4款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個人財產。本案例中,小美於婚後取得母親贈與的房子,以及繼承父親的遺產,然而,由於小美父母均未在贈與合同或遺囑中,表明該財產只歸小美一人,因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兩岸法易通:

根據案例情境,兩岸對於「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列入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範圍,並不相同,臺灣民法直接將其排除於雙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然而,大陸《民法典》已明文規定,僅於「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該財產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否則仍為共同財產而須受分配。因此,上述案例在適用臺灣法律或是大陸法律時,產生了近乎相反的結果。

 

案例來源: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撰寫《兩岸法律大不同: 婚姻案例解析》一書

 

離婚財產分配常見問題

 

Q1:離婚財產分配一定一人一半嗎?

一般而言是一人一半。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方式的話,會採用法定財產制,以雙方剩餘財產相減差額進行平均分配。若您與另一半離婚財產分配談不攏時,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依民法§1030-1Ⅱ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期間雙方貢獻進行綜合考量,來調整雙方可分配財產金額。

在大陸,通常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您與另一半離婚財產分配協議不成時,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之規定,法院可能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况與個案情節,來調整雙方可分配的財產金額。

Q2:離婚財產分配追溯期多久?

在台灣,依照台灣民法§1030-1Ⅴ之規定,在您知道自己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兩年內未行使,或是離婚後五年內未訴請「離婚財產分配」,則罹於時效;在大陸,依大陸《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在您知道自己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三年內未行使,則罹於時效。

Q3:離婚後如果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可以請求重新分配財產嗎?

在台灣,民法目前尚未針對離婚後發現配偶隱藏婚後財產訂定相關規範。不過,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對方隱藏財產,可以在請求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中提出;倘若證據在對方手中,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法院會審酌是否准許您的聲請,如法院准許後對方仍拒絕提供,此時法院可以審酌情形認定對方確實有隱藏財產。至於訴訟結束後才發現配偶隱藏財產,則可能需要透過再審程序來尋求救濟。

而在大陸,夫妻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常見的方式包含將財產以不易發現之方式藏匿、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海外帳戶或投資等。若您於離婚後,擁有相關證據顯示對方隱匿財產,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2條後段之規定,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Q4:配偶婚姻期間無收入,離婚時也可以要求分配財產嗎?

是的,在台灣,依照台灣民法§1030-1Ⅰ之規定,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相減差額會進行平均分配,並無限制無收入之配偶不得分配剩餘財產。在大陸,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87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也是平均分配,並無因配偶無收入而限制其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依照兩岸法律,無收入方之配偶均得要求分配財產,但法院可能會考量個案具體情況,調整分配比例。

補充資料:《家庭主婦離婚怎麼辦?

 

Q5:婚後若一方配偶的父母贈與一筆錢當買房頭期款,離婚時這筆錢如何計算?

在台灣,父母贈與子女(即一方配偶)買房頭期款,依照台灣民法§1030-1Ⅰ之規定,該筆款項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於離婚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不納入可分配之範圍。

而在大陸,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63條之規定,則需視贈與契約內容而定。若父母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該筆款項僅歸子女(即一方配偶)個人所有,則該款項視為該子女(即一方配偶)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反之,若無特別約定,則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納入財產分配之範圍。

 

Q6:若是對方外遇,離婚時是否能拒絕與對方分配財產?

通常外遇並不影響財產分配,但在台灣,如配偶將財產贈與外遇對象,雖然無法拒絕分配財產,但依民法1030-3Ⅰ本文規定,仍然可以主張將贈與的財產追加計算,而有機會減少贈與方配偶分配的金額。

在大陸,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外遇後,在配偶未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外遇對象的行為,已違反公序良俗,得向法院訴請撤銷並返還已贈與的財產。並且,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2條前段之規定,若是能證明夫妻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時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得減少轉移方配偶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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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