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離婚後,為了保障較弱勢一方的配偶,法律制定了「贍養費」的規定,讓他們在離婚後的生活也能受到保障。而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也是贍養費的一種嗎?如果你也對此有疑問,趕快到【兩岸法易通】一探究竟吧!
案例
小美與阿明在婚後第5年時,阿明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雙腿重傷,無法行走亦無法工作,需要長期復健休養。為了維持家計,小美只好持續上班,並為阿明請了一名看護小花。孰料,阿明卻與小花日久生情,某日小美撞見阿明與小花正在接吻,一氣之下便提出離婚。在協議離婚時,阿明表示他現在沒有工作,除了平均分配彼此的財產外,更希望小美能額外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小美認為她最多只能不計較阿明外遇的行為,平均分配雙方財產,但是要求額外給予經濟幫助,小美則斷然拒絕。試問:小美需要給予阿明贍養費,或是經濟上的幫助嗎?
依照臺灣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的現行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本案例中,阿明雖然因為雙腿受傷無法工作,可能會在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但兩人離婚是因為阿明外遇所致,阿明並非無過失的一方,因此,阿明不得請求小美給予贍養費。然而,臺灣民法第1057條於2021年通過了修正草案,為了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意旨,將原規定須為「無過失」的一方及於「判決離婚」時,始能請求贍養費的條件予以刪除,僅需當夫妻一方有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時,即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該條規定並未限制請求給予幫助之一方對於兩人的離婚原因不具有過失。
本案中,雖然阿明出軌是兩人離婚的主因,然而由於大陸《民法典》是著重於請求人於經濟上或生活上,是否確實遇有困難而需要幫助,並未限制請求人須為無過失,因此大陸人民法院在考量阿明因受傷致勞動力減損,無法工作等情形後,仍可能會判決命小美支付相當的經濟幫助費用予阿明。
雖然兩者均是為保護弱勢配偶離婚後的生活,然而臺灣現行民法限制贍養費請求者須為「無過失」及「裁判離婚」時始適用本條規定,與大陸《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於離婚時「生活陷於困難者」,即可請求他方給予適當幫助,而未限制須為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等條件不同。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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