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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

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兩岸規定有什麽差異?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在婚姻中,雙方都必須為家庭有所付出,然而,台灣社會常見許多女性,不僅身為職業婦女,下班後仍需煮飯、照顧孩子。這樣不平等的付出,在離婚時可以向對方要求「經濟補償」嗎?如果你也有這種疑問,趕快看看這期的【兩岸法易通】吧!

案例

小美與阿明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大寶,然而阿明被外派至國外工作,所以年幼的兒子大寶,以及阿明臥病在床的年邁父母,只能交由小美照顧,阿明則會定期匯款回來以供家用。隨著兩人長時間的遠距,感情早已冷卻,阿明思考再三後,向小美提出離婚,小美欣然答應。然而在討論財產應如何分配時,小美認為在阿明外派那幾年,小美不僅要上班,還要照顧阿明的父母,理應可以分配到較多的財產,但阿明認為自己隻身外派也很辛苦而不同意,試問,兩人的財產到底應如何分配呢?

  • 臺灣法律:

依據臺灣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分配額的規定,認為當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以及「對於婚後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時,平均分配將有失公平,此時即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案例中,小美於阿明外派後,不僅要工作,也要負責照顧阿明父母,雖然阿明因為遠距離對家務勞動毫無貢獻,但阿明在外工作時均會將薪水匯給小美作為家用,可見阿明雖因外派而難以勞動方式對家庭付出,但仍有支撐家庭開銷,因此實難僅以阿明無法照顧父母的原因,即認為他對家庭的付出較少,因此,雙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仍較可能為平均分配,而不會受調整。

  • 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88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雖然小明有定期匯款給小美做為家庭開銷,但因為小美在阿明外派時,有撫育大寶,並照料阿明臥病在床的年邁父母,負擔較多的義務,所以小美可以向法院請求,阿明應該給予經濟補償。

兩岸法院對於夫妻財產分配時應審酌的因素差異,我們在前幾篇都有提到過,這邊就不再贅述,較特別的是,大陸《民法典》除了夫妻財產的分配外,針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亦給予其向他方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以確實達到衡平性的宗旨,對此,臺灣法律則沒有為相關規定。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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