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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親子

兩岸對於收養要件的差異是什麼?

    內容大綱

宸軒法律團隊/著

前言

生育孩子不一定是結婚必備的選項,許多人也會選擇用「收養」的方式,迎接新成員到家中。至於要如何才能滿足「收養要件」呢,就讓這期的【兩岸法易通】解釋一下兩岸法律對此不同的規定吧!

案例

離婚後40歲的小美,某天在路上遇見了迷路中的男孩小寶,一問之下才知道小寶年僅9歲,且父母雙亡,他因為不想住在育幼院偷跑出來才會迷路,小美遂將小寶帶回家收養小寶,開心的小寶自此開始與小美一同生活。試問:小美收養小寶的行為是否有效呢?

  • 臺灣法律:

依照臺灣民法第1073條之規定,收養者的年齡須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且依同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款的規定,子女被收養時,需得其父母的同意,除非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若有違反前述規定收養子女時,依據同法第1079條之4之規定,效力均為無效。

本案例中,小美收養小寶時,小美40歲、小寶9歲,兩人已相差20歲以上,又因小寶自小即為孤兒沒有父母,故小美收養小寶毋庸取得其等父母之同意。然因小寶尚未成年,因此小美收養小寶時,仍應取得小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可能是小寶育幼院的院長等),並依同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於收養小寶時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其行為始為有效。

  • 大陸法律: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可以被收養的僅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得被收養,且依照同法第1102條之規定,若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即須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以保障被收養者的權益。

本案例中,小美收養小寶時,小美40歲、小寶9歲,且小寶為喪失父母的孤兒,故小寶符合大陸《民法典》第1093條第一款規定之被收養的條件,然而小美是女性、小寶是男性,依照同法第1102條之規定,兩人年齡須相差40歲以上,本案兩人僅相差31歲與本條規定不符,故小美收養小寶的行為無效。

首先,對於被收養人的條件,臺灣民法並未有特別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收養之相關規定,均可成為被收養人;惟大陸《民法典》第1093條卻有明文規定,僅有「未成年人」中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始得被收養,可見兩岸對於被收養者的條件規定大相徑庭。再者,大陸《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長於被收養者40歲以上;惟觀臺灣民法第1073條規定,僅要求收養者的年齡須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可見臺灣民法並未如同大陸《民法典》以收養的是異性子女與否,亦或是收養人有無配偶等為規範年齡差的條件,而是普遍性的規範。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關鍵字:兩岸法律、兩岸律師、收養、領養、認領、被收養人、收養要件、收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