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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是什麼?實務應用、常見問題一次看!

    內容大綱

當夫妻未事先約定夫妻財產制時,臺灣將預設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該制度強調財產各自擁有、婚後公平分享,並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機制保障雙方權益。本文將系統性說明夫妻財產制中「法定財產制」的核心規範、婚前與婚後財產的界定,並搭配案例解析與兩岸制度比較,幫助讀者快速掌握離婚財產處理的重點。無論你是正在考慮簽訂夫妻財產制的契約,或正面臨婚姻終止的財務清算問題,本篇文章都是你的法律導航指南。

 

法定財產制是什麼?法定財產制特色有哪些?

民法§1005:「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法定財產制」是臺灣目前夫妻關係終止時,若無事先約定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則採用該制度進行分配。此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獨立管理,同時在婚姻關係終止時,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機制,確保雙方能公平分享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成果。

 

法定財產制特色

法定財產制在實務與制度設計上有不少特點,以下幾點特點說明:

  • 保障夫妻財產獨立
    若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皆有收入,彼此對自己的財產皆有管理與處分權,不會因結婚而失去財產所有權,配偶也不可隨意處分另一方的財產。
     
  • 照顧無收入一方的權益
    若是夫妻存續期間有一方為全職家庭主婦,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保障未有收入的一方,合理分享婚後共同努力累積的財富。
     

法定財產制財產如何分配?法定財產制運作方式說明

當婚姻關係終止進行財產清算時,依民法§1017Ⅰ,夫妻財產可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原則上各自擁有,若財產無法明確判定為婚前婚後取得時間,則推定為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若無法明確歸屬於夫妻哪一方,則視為婚後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依民法§1030-1Ⅰ所述,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即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以實現公平原則。

 

債務分配-各自負責原則

婚姻關係消滅時,另一半尚有債務該如何分配?原則上,在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由債權文件上所記載的一方負責清償;亦即「誰借的錢,誰負責還」。但若該筆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則視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在進行剩餘財產的計算時,應先從各自名下的財產中扣除其債務部分。若屬共同債務,則應自共同財產中予以扣除。扣除債務後的淨值,才是用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平均分配的部分。

補充資料:《什麼情況下,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剩餘財產分配說明

剩餘財產指的是婚後財產總額扣除債務及婚前財產、受贈與、繼承等不計入分配的財產後的淨值。欲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需先分別計算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當其中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則應將雙方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

延伸閱讀:《離婚財產分配怎麼分?大陸配偶離婚財產分配不擔心!

 

夫妻法定財產制實務案例

情境說明

林先生與王小姐結婚15年,雙方在結婚時未簽訂任何夫妻財產制的契約,婚後林先生在科技公司擔任主管,收入穩定,王小姐則辭職在家全職照顧家庭與兩個孩子,並無個人收入來源。
多年來,林先生陸續購買了兩間房產及多項金融投資,均登記在他個人名下。後來因感情不睦,兩人協議離婚,王小姐主張她在婚姻中的付出也應獲得財產的一部分,依法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補充資料:《家庭主婦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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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財產制下,即使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只要在婚姻中有家庭或生活上的付出,離婚時仍可依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情境中林先生婚後所購得的房產及投資等財物扣除債務後,須均分給王小姐,達成婚姻中的公平與保障。

 

大陸也有法定財產制嗎?兩岸夫妻財產制比較

法定財產制,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依大陸《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存續期間財產屬「共同擁有」,無論是否為個人所得,以下為婚姻關係消滅時,可共同進行分配之項目:

  1. 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知識產權收益。
  4.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約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歸共有的財產。

由上述可看出,大陸財產分配法律上採取「共同財產制」。婚後所得原則上均屬夫妻共有,相較之下,台灣現行的法定財產制則較為強調夫妻財產的個別所有,若婚後財產明確屬於一方名下,且無共同出資等情形,則該財產於離婚時無須被分配,可獨自保有,只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即可;而大陸則強調婚後財產的共同性,只要財產是屬於婚後取得的,通常會被納入夫妻財產共同分配範圍,並平均分配。

補充資料:《什麼情況會影響兩岸法院的裁量標準?

 

法定財產制常見問題

Q1:婚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時我可以要求分配嗎?

婚房若為結婚前就已購買的房產,故屬對方婚前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是無法針對房產部分要求分配,但可以針對婚後償還房屋貸款的數額,主張分配;倘若是以婚後收入購買,您可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分配。但需注意的是,如購屋時有房貸,仍應扣除欠款金額,剩餘的財產才能列入分配。

 

Q2:離婚時,我可以拒絕分財產給另一半嗎?

在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若您的剩餘財產較多,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原則上應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除非對方放棄請求權,否則單方面拒絕分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也有例外情形,若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補充資料:《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時,有哪些裁量標準?

 

Q3:除了法定財產制,還有其他夫妻財產分配方式嗎?

是的,除了法定財產制外,夫妻可於婚前或婚後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契約,並記載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但此類契約必須經雙方合意,並以書面完成訂立、變更或廢止,方為有效,否則仍應依法定財產制方式進行。

 

Q4:我可以不要選擇法定財產制進行財產分配嗎?

可以。但必須婚前或婚後夫妻透過契約的方式改約定採用其他財產制度,若未簽訂協議,法律將預設採用法定財產制。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契約,雖然不一定要到法院登記,仍然有效,但是到法院登記後,除了可以對抗第三人,也會比較有公信力。

 

Q5:離婚時若取得小孩監護權,我可以多分一點財產嗎?

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與財產分配屬於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原則上無直接連動。但若您實際承擔較多子女扶養責任,法院在處理子女扶養費或生活補助相關事項時,可能要求對方須提供子女基本生活費用予以扶養需求,但這不代表您可在剩餘財產分配中獲得「較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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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941763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